欧盟一次性塑料制品指南(二)

2022-04-11


原创 秘书处 降解塑料专委会 2021-06-16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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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广大行业同仁阅读和理解欧盟委员会发布的Guidelines_single-use_plastics_products,由中国塑协降解塑料专委会秘书处翻译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指南将通过本平台陆续推送给大家,请大家关注、收藏和阅读。

委员会

通知

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965日关于减少某些塑料制品对环境影响的指令(EU)2019/904制定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指南


目录

1.   导言

2.   一般术语和定义

2.1 塑性(第3条第(1)款)

2.1.1聚合物

2.1.2可作为最终制品的主要结构组成部分

2.1.3未经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

2.2  一次性塑料制品(第3条第(2)款)

2.2.1塑料含量: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

2.2.2一次性使用

2.2.3制品的可再充装和重复使用性质

3.   指令(EU)2019/904与指令94/62/EC之间的关系

4.   特定制品标准

4.1 食品容器

4.1.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1.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2  数据包装袋或包装纸

4.2.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2.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3  餐具、盘子、吸管和搅拌棒

4.3.1指令中的制品说明

4.3.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4  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包括其瓶帽、瓶帽和瓶盖)

4.4.1指令中的制品说明和标准

4.4.2盖子、瓶帽和瓶盖

4.4.3特定制品豁免

4.4.4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5  某些(相关)制品类别之间的区别

4.5.1区分食品容器和饮料容器的关键要素

4.5.2区分食品容器和饮料杯的关键要素

4.5.3区分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的关键要素

4.5.4区分食品容器和包装袋的关键要素

4.5.5区分餐盘与食品容器的关键要素

4.6  轻质塑料袋

4.6.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6.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7  棉签

4.7.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7.2特定制品豁免

4.7.3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8  气球和气球棒

4.8.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8.2特定制品豁免

4.8.3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9  卫生巾(垫)、卫生棉条和卫生棉条敷贴器

4.9.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10  湿巾

4.10.1指令中的制品说明、标准和豁免

4.10.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11  带滤嘴的烟草制品,与烟草制品结合使用而销售的滤嘴

4.11.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11.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附录

3. 指令(EU)2019/904与指令94/62/EC之间的关系


《一次性塑料指令》所涵盖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以及《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第3条第(1)款所规定的包装制品必须符合这两个指令的要求。
一次性塑料指令的叙述10阐明,如果两个指令之间发生冲突,应以本指令为准。这限制了将一次性塑料制品投放市场的情况。根据《一次性塑料指令》第4条,包装的一次性塑料食品容器和饮料杯(包括其瓶帽和瓶盖)可能受到《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第18条的营销限制,防止此类制品成为垃圾,以确保它们被可重复使用或不含塑料的替代品所替代。《一次性塑料指令》对《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关于减少消耗措施、制品设计要求、标记和扩大生产者责任规则的规定进行了补充。
不构成包装的一次性使用塑料制品仅受一次性使用塑料指令的要求约束,即使它们可能具有类似于包装的功能或性质。

表3-1:根据《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构成和不构成包装的一次性使用塑料制品

构成包装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不构成包装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填充食品容器;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包装袋和包装纸、轻质塑料手提袋和盘子(满足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第3(1)条标准(i))

食品容器、饮料容器、饮料瓶、饮料杯、包装和包装、以及市场上空置但打算在销售点填充的盘子(符合《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第3(1)条标准(ii))

瓶帽、瓶盖、盖子、吸管、搅拌棒和其他类型的包装部件和辅助元件,当它们构成包装的组成部分时(符合《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第3(1)条标准(iii)

餐具、吸管和搅拌棒,因为它们通常不履行包装功能(不符合《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第3(1)条标准(iii)) 

容器,包括食品容器、饮料容器和饮料瓶(包括瓶帽和瓶盖)[1]、饮料杯(及其瓶帽和瓶盖),投放市场时是空置的,不打算在销售点填充(不符合《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第3(1)条标准(ii))

不构成包装的制品:

  • 棉签

  • 气球

  • 卫生巾(垫)、卫生棉条和卫生棉条涂抹器

  • 湿巾

  • 带有滤嘴的烟草制品,以及销售用于与烟草制品组合使用的滤嘴


4.    特定制品标准


4.1  食品容器

4.1.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下表概述了指令中一次性塑料食品容器的制品说明。


表4-1:指令中食品容器制品描述概述

A部分第(2)款、E部分第I节第(1)款及G部分第(1)款:

 “食品容器,即带盖或不带盖的盒子等容器,用于盛装以下食品:

(a)拟供即时食用(即场即用或外卖)。

(b)通常从容器中消耗。

(c)可供食用而无须作任何进一步的操作,例如煮食,煮沸或加热,包括用作快餐或其他可供即时食用的膳食的食物容器,但盛载食物的饮料容器,盘子及包装及包装纸除外。”

第12条:

“为了确定食品容器是否应被视为本指令所指的一次性塑料制品,除了附录中列出的关于食品容器之外,还要考虑由于其体积或尺寸,特别是用于一次性服


该指令A部分第(2)款、E部分第I节第(1)款及G部分第(1)款所载的三项准则均适用,因此,该指令涵盖的食物容器必须符合适用于包装食物的这三项准则。
以下指标可用来解释和适用这三项准则:
(1)  标准:供即食消费,堂食或外卖相关指标:
  • 食物容器内食物的性质:

    一般适合即时食用的食物包括坚果、三明治、酸奶、沙拉和熟食、水果和蔬菜。

  • 在一次性塑料食品容器上装入或附装诸如叉子、刀、勺子、棒和/或调味汁之类的物品。

    但是,缺少此类项目本身不应将制品排除在指令范围之外。

(2)  准则:通常从容器中消耗:
  • 食品容器的形状允许或便于直接从容器中食用,可直接容纳食品,简单打开容器即可。

(3)  准则:无需任何进一步操作,如烹饪、煮沸或加热即可食用

相关指标:
  • 食品容器中的食品无需进一步操作即可食用。例如,食品不需要冷冻、烹饪、煮沸或加热,包括油炸、烧烤、烘焙、微波炉和烤面包。例如,水果和蔬菜的清洗、削皮或切割,不应被视为操作,因此不应被排除在指令之外,因为它们可以很容易地进行。

  • 食品容器中所含的食品可以在食用食品之前不添加调味料或调味料(除非这些调味料和食品一起提供)、冷水或热水或其他液体(包括牛奶),例如在有谷物的情况下(除非一份大小的谷物与另一份大小的牛奶一起出售)或粉末汤。


需要指出的是,用于盛装符合指令所列规定食品的容器,如果是空的并且不是打算在销售点充装的,也在指令的范围内。
除了这三项适用的标准外,指令第12条还增加了一项准则,涉及食物容器因其体积或尺寸而成为垃圾的趋势,尤其是单份食物。虽然第12条中提到单份食物的概念是一个决定性因素,但指令中没有对单份食物做出定义,也没有提供相关的理解。附录12规定,在本指令中,含有超过一份的食品容器或以超过一个单元出售的单份大小的食品容器不被视为一次性塑料制品。特别地,在多于一个单位中销售的单份大小的食品容器的豁免表明,单份的概念通常为一个人在一次用餐中消费的部分。然而,相关的体积和尺寸可以根据所含食品的营养价值和整个联盟的消费习惯而变化。此外,关于饮料容器,指令C部分、E部分第I节第(3)款和G部分第(3)款规定了三升以上的明确容积和尺寸阈值的产品不适用于指令。这一阈值表明,与防止乱扔一次性塑料制品相关,塑料制品的分配方式通常由几个人一次食用。通过类比,建议使用相同的体积作为食物容器的上阈值,以确定一次用餐是否可以消耗一部分食物。

 

4.1.2    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表4-2提供了某些类型的食品容器的一些示例,这些食品容器可能包括或不包括在指令范围内。
 

表4-2:解释一次性塑料食品容器定义标准的示例应用

食品容器的类型

一般标准

特定制品标准

包括在或不包括在该指令的范围内(满足所有一般和特定制品标准)

塑料制品

一次性使用

用于即时消费

通常从容器中消耗

无需进一步操作即可食用

装有一份热食的塑料食品容器

包括

装有冷餐的塑料食品容器

包括

有塑料衬里或涂层的纸板食品容器,用于盛放热食或冷食

包括

装有甜点的塑料食品容器

包括

装有蔬菜或水果的塑料食品容器

包括

装有坚果、饼干等零食的塑料食品容器

包括

装有调味汁和面包酱(如芥末、番茄酱或蘸料)的塑料食品容器

包括

塑料食品容器,装有不需要进一步加工操作的蔬菜或水果的塑料食品容器

包括

装有需要进一步加工操作的冷冻食品的塑料食品容器

不包括

通常不作为外卖出售;食品需要加工

一种由带有塑料衬里的硬纸板制成的冰淇淋容器,通常用来直接食用食物

包括

鱼盒、肉盘,用塑料制成,内含包装好的食物,不立即食用,通常不从食品容器中食用,也不准备在不进一步操作的食

不包括

需要进一步加工的食品,通常不从食品容器中食用

塑料食品容器,盛放干燥食品或需要用热水倒入容器的食品(如面条、粉汤)

不包括

需要进一步加工的食品

通常不作为外卖出售


4.2      包装袋或包装纸

4.2.1   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E部分第I节第(2)款和G部分第(2)款对包装袋和包装纸作了如下描述:“用柔性材料制成的包装袋和包装纸,内装不经任何进一步操作就可立即从包装袋和包装纸中立即食用的食品”。
与食品容器不同的是,第12条和叙文12提到了尺寸、体积、单份和单份大小的食品容器,在一个以上的单位中销售,而对于包装袋和包装纸,指令没有提到具体的标准。虽然指令中没有明确提到,但从影响评估[1]中所述的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和和包装袋和包装纸而言,最终成为海洋垃圾的主要取决于是食品的持续消费和对于更多便利的需求。鉴于该指令的目标是防止在环境中乱扔一次性塑料物品,而且包装袋和包装纸属于最严重的乱扔物品,在三升阈值方面,采用与该指令涵盖的饮料容器一致的方法是适当的。
下列指标可用于解释和适用附录所列的小包装袋和包装纸(及其所含食品)的特定制品标准:
(1)  标准:由柔性材料制成
  • 软包装是一种容易改变形状的包装,例如当添加或移除食物时,与之相对的是当添加或移除食物时形状保持不变的硬质包装。

  • 包装的设计表明所含食品是供购买后立即食用的。例如,一个包装袋或包装纸可以很容易地打开,例如通过撕开、切割、扭转或拉开。

(2)  标准:从包装袋或包装袋中含有供即时食用的食物,而无须作任何进一步的准备
  • 所含食物的性质:适合即时食用的食物(如糖果、坚果、巧克力棒、樱桃番茄、薯片)。

  • 包或包装器的设计允许直接从包或包装器消费。

  • 将诸如叉子、刀、勺、棒和/或调味汁之类的物品装入或附在一次性塑料包装袋或包装纸上。然而,没有这类项目本身不应将制品排除在指令的范围之外。

  • 包装袋或包装袋内的食物可在食用前无须作任何准备,例如煮沸、油炸、烧烤、烘焙、烹调、微波炉、烤面包、加热或冷冻。在食用食品(如谷物)之前,不需要添加调味料或调味汁(除非与食品一起提供)、冷水或热水或其他液体,包括牛奶。食品的清洗、剥皮或切割不被认为是一种准备,因此属于指令的范围,因为它们可以很容易地进行。


4.2.2   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表4-3提供了包括或不包括在指令范围内的某些类型包装袋或包装纸的一些说明性示例。

表4-3:包装袋或包装纸示例

包装纸或包装袋类型

一般标准

制品特定标准

包括在或不包括在指令的范围内(满足所有通用和特定制品的标准)

塑料

一次性使用

由柔性材料制成

无需任何进一步操作,即可打开包装袋或包装纸立即食用

含有立即食用的食品(如饼干、坚果、薯片、爆米花、糖果、巧克力棒、烘焙食品、冷冻食品)的包装袋或包装纸,按单件销售

包括

以一个或多个单位(即在一个多重包装容器内)出售的含有从包装或容器中立即食用的食品(如脆片、糖果、巧克力棒、烘焙食品、冷冻食品)的包装袋或包装纸

包括

含有多次食用的食品的包装,可立即食用,且没有单独包装(例如,烘焙食品、饼干、糖果、口香糖、薯片)

包括

三明治包装纸

包括

含有调味品/酱汁的包装

包括

装有干谷类早餐的包装袋

不包括

食品不能开袋即食;牛奶通常在食用前和包装外添加

含有需要进一步准备的新鲜/干燥食物的包装(如整头生菜、未煮熟的意大利面、未煮熟的扁豆)。

不包括

食品通常不直接打开包装袋或包装纸食用;通常在食用前进一步加工

一包切好的沙拉叶子,在直接食用前不需要再做任何操作

包括




[1]根据制品定义(见C部分),在市场上放置的空的食品容器、饮料容器和饮料瓶包括在SUP指令的范围内,因为制品“用于”分别盛放食品和饮料。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