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一次性塑料制品指南(三)

2022-04-11


原创 秘书处 降解塑料专委会 2021-06-1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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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广大行业同仁阅读和理解欧盟委员会发布的Guidelines_single-use_plastics_products,由中国塑协降解塑料专委会秘书处翻译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指南将通过本平台陆续推送给大家,请大家关注、收藏和阅读。

委员会

通知

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965日关于减少某些塑料制品对环境影响的指令(EU)2019/904制定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指南


目录

1.   导言

2.   一般术语和定义

2.1 塑性(第3条第(1)款)

2.1.1聚合物

2.1.2可作为最终制品的主要结构组成部分

2.1.3未经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

2.2  一次性塑料制品(第3条第(2)款)

2.2.1塑料含量: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

2.2.2一次性使用

2.2.3制品的可再充装和重复使用性质

3.   指令(EU)2019/904与指令94/62/EC之间的关系

4.   特定制品标准

4.1 食品容器

4.1.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1.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2  数据包装袋或包装纸

4.2.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2.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3  餐具、盘子、吸管和搅拌棒

4.3.1指令中的制品说明

4.3.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4  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包括其瓶帽、瓶帽和瓶盖)

4.4.1指令中的制品说明和标准

4.4.2盖子、瓶帽和瓶盖

4.4.3特定制品豁免

4.4.4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5  某些(相关)制品类别之间的区别

4.5.1区分食品容器和饮料容器的关键要素

4.5.2区分食品容器和饮料杯的关键要素

4.5.3区分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的关键要素

4.5.4区分食品容器和包装袋的关键要素

4.5.5区分餐盘与食品容器的关键要素

4.6  轻质塑料袋

4.6.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6.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7  棉签

4.7.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7.2特定制品豁免

4.7.3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8  气球和气球棒

4.8.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8.2特定制品豁免

4.8.3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9  卫生巾(垫)、卫生棉条和卫生棉条敷贴器

4.9.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10  湿巾

4.10.1指令中的制品说明、标准和豁免

4.10.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11  带滤嘴的烟草制品,与烟草制品结合使用而销售的滤嘴

4.11.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11.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附录

4.3    餐具、盘子、吸管和搅拌

4.3.1 指令中的制品说明

 
餐具、盘子、吸管和搅拌棒在指令的第5条中涉及,但在指令中没有定义。指令B部分仅就餐具的定义提供了特定制品的指导,即B部分第(2)点规定餐具的定义包括叉、刀、勺、筷子。
当投放市场时,这些物品主要包括在以下CPV代码[1]中:一次性餐饮用品(39222100-5)和一次性餐具和盘子(39222110-8)。
完全由未经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制成的餐具、盘子、吸管和搅拌棒不在指令的范围内。
根据B部分第(4)款,属于理事会90/385/EEC[2]指令或理事会93/42/EEC[3]指令医疗器械范围的吸管不在该指令范围内[4]
欧盟理事会指令93/42/EEC[5]的应用指南为风险评估提供了关于医疗设备分类的准则[6]。本指南中没有给出医疗器械用吸管的具体例子。然而,理事会指令90/385/EEC和理事会指令93/42/EEC对医疗器械的具体定义包括专门用于减轻或补偿伤害的物品。塑料吸管,如果被视为医疗器械,必须由制造商用于人类诊断、预防、监测、治疗或减轻疾病,或诊断、监测、治疗、减轻或补偿伤害,并且必须在指令93/42/EC下与 (EU)2017/74520相同的方式标记CE[7]

4.3.2  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表4-4提供了一些一次性塑料餐具、盘子、吸管、搅拌棒的例子,这些餐具被认为包括在不包括在指令范围内。
 
表4-4:解释一次性塑料餐具、盘子、吸管、搅拌棒定义的标准的说明性应用

餐具的种类;盘子;吸管;搅拌棒

一般标准

制品特定标准

包括在或不包括在指令范围内(满足所有通用和特定制品标准)

塑料

一次性使用

非耐用材料

非医疗器械用

一次性餐具,盘子,吸管,搅拌棒,全部塑料制

包括

一次性餐具、餐盘、吸管、搅拌棒部分由塑料制成,例如主要由非塑料材料制成但带有塑料衬里/涂层

包括

一次性使用的塑料吸管附在/集成到饮料容器中

包括

(根据第5条)

一次使用的塑料餐具附在/集成到食品包装上

包括

(根据第5条)

一次性餐具、餐盘、吸管、搅拌棒,非塑料制,如纸或木制,无塑料衬里/涂层

不包括:

制品不含塑料

多用途餐具、餐盘、吸管、搅拌棒,不是塑料制成的,而是耐久材料制成的,例如陶瓷或金属

不包括:

非一次性使用制品

一种多用途耐用塑料餐具、餐盘、吸管、搅拌棒,专门设计并投放市场,供消费者多次使用,并由消费者设计和使用

不包括:

非一次性使用制品

用于医疗器械并带有相应CE标记的塑料吸管

不包括:

用作医疗器械的制品



4.4    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包括其瓶帽、瓶帽和瓶盖)

4.4.1 指令中的制品说明和标准

 

表4-5概述了指令中提供的与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有关的制品标准。

 

表4-5:饮料容器相关说明;饮料瓶;和饮料杯,包括指令中的瓶帽和瓶盖
饮料容器:

C和F部分对饮料容器的描述如下:

“容量不超过三升的饮料容器,即用于盛装液体的容器,如饮料瓶(包括瓶帽和瓶盖)和复合饮料包装(包括瓶帽和瓶盖),但不包括:

a)玻璃或金属饮料容器,该容器有塑料制成的瓶帽和瓶盖,

(b)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第609/2013号条例(EU)第2[(2)]条第(g)款所界定的拟用于特殊医疗用途的饮料容器,且为液体形式。”

E部分第I节第(3)款和G部分第(3)款对饮料容器的描述如下:

“容量不超过三升的饮料容器,即用于盛装液体的容器,如饮料瓶(包括瓶帽和瓶盖)和复合饮料包装(包括瓶帽和瓶盖),但不包括由塑料制成瓶帽和瓶盖的玻璃或金属饮料容器”。

饮料瓶在F部分中提到如下:

“容量高达三升的饮料瓶,包括瓶帽和瓶盖,但不包括:

(a)玻璃或金属饮料瓶,其瓶帽和瓶盖由塑胶制成,

(b)(EU)No 609/2013第2[(2)]条第(g)款定义的用于特殊医疗用途的饮料瓶,其形式为液体。


以下两个主要描述用于定义一次性塑料饮料容器和饮料瓶:
(1)  小于等于三升的容量。
(2)  用来装液体的容器。
原则上,饮料容器是为液体形式的制品而销售和消费的,并且是通过饮用来消费的。此外,C部分、E部分第I节第(3)款、G部分第(3)款和F部分(仅饮料瓶)规定,瓶帽和瓶盖包括在饮料容器和饮料瓶的定义中。再者,复合饮料包装也包括在指令的范围内。
关于饮料杯,该指令没有规定具体的描述、标准或例子。附录第一部分第(1)款、第五部分第一部分第(4)款和第四部分第(4)款仅规定瓶帽和瓶盖也应包括在该制品类别中。根据该指令的叙述12,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水、液体点心、果汁和花蜜、速溶饮料或牛奶[8]。本文件第4.5.1节进一步明确了饮料的定义(即通过饮用摄入/消耗的液体)。应当指出,用于盛放符合上述要求的液体的饮料杯,如果是空的,也适用于指令。


4.4.2  盖子、瓶帽和瓶盖


该指令将瓶帽和瓶盖称为饮料容器和饮料瓶的盖子,而对于饮料杯,该指令将瓶帽和瓶盖称为饮料杯的瓶帽和瓶盖。
盖子,瓶帽和瓶盖封闭饮料容器,目的是保持其内容物。它们与饮料容器、饮料瓶和用于饮料的杯子组合使用,以确保所装液体制品不溢出并可运输。该指令没有提供明确的定义,任何现有的欧盟立法或技术标准也没有提供明确的定义。然而,可以使用以下指南来定义它们:
  • 瓶帽:装在饮料容器或饮料瓶上的封闭物,例如,为了防止所装液体泄漏(例如,在盖子被移开之后),并允许安全运输。目前,盖子通常为螺钉或铰链卡扣类型。螺丝帽可以是平顶的,这是最常见的形式,或者是底部支撑,例如通常称为运动帽的饮水口。运动帽可以是推拉百叶窗或翻盖类型,其本质是设计保持附在饮料容器。这种类型的瓶帽通常具有明显篡改的特性。

  • 瓶盖:塑料或复合材料,包括密封在饮料容器、饮料瓶和杯子上的塑料薄膜。它们可以被剥开或撕掉。一旦这样的盖子在消费者首次打开时被取下,就不能再放回制品上。瓶盖也可以指某些较大直径或非圆形盖子。

  • 盖子:用于饮料杯上的盖子,以保护内容液体,但通常不能提供完全的密封。拆下后,它们可以重新放置在制品上,而不会失去密封功能。有些盖子可能具有明显防篡改的特性,这被认为是封闭组件的一部分。


表4-6提供了一次性塑料饮料容器和饮料瓶的瓶帽和瓶盖,以及一次性塑料饮料杯的瓶帽和瓶盖的说明性示例,以及它们是否包括在指令的范围内或被排除在指令的范围之外。

表4-6:不同类型盖子、瓶帽和瓶盖的说明性示例
盖子、瓶帽和瓶盖的类型
包括在或不包括在指令范围内

塑料制的盖子,与一次性塑料饮料瓶(图示)和饮料纸盒(无图示)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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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塑料制运动帽,与一次性塑料饮料瓶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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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塑料制瓶盖,与一次性塑料饮料袋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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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一次性塑料饮料容器的翻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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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与一次性塑料饮料容器结合使用的带有单独密封膜的塑料盖子(两步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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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塑料制盖,与一次性饮料用塑料杯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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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卷上防盗铝盖,带有塑料密封和塑料防篡改带,与一次性塑料饮料容器和饮料瓶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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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包括

金属盖或带有塑料密封件的盖子受指令要求的约束,但第6条中的制品要求除外。

与一次性塑料饮料容器和饮料瓶组合使用的带有塑料密封件和塑料拉片的拉环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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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包括

金属盖或带有塑料密封件的盖子受指令要求的约束,但第6条中的制品要求除外。

一种一次性塑料饮料容器箔盖密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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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密封膜不“瓶帽”或“瓶盖”的定义,不在第6条的范围内。


4.4.3  特定制品豁免

 
指令附录的C部分(a)款、E部分第I节第(3)款、F部分(a)款和G部分第(3)款明确将具有塑料制瓶帽和瓶盖的玻璃或金属饮料容器排除在指令适用于一次性塑料饮料容器的要求之外。
根据C部分(b)款和F部分(b)款,用于特殊医疗用途食品的饮料容器和饮料瓶(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609/2013号条例(EU)2)第2(2)款[9]中定义的液体形式)不受第6条的约束。
制品的体积和尺寸也是相关的。容量在三升以上的饮料容器和饮料瓶将不属于指令的范围。
该指令没有对饮料杯子的体积或大小设定具体的阈值。虽然指令中没有明确提及,但从影响评估[10]中所述的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对于饮料杯,这些物品最终成为海洋垃圾的主要原因是对食品和饮料制品的途中消费以及便利性的需求。鉴于指令的目的是防止在环境中乱扔一次性塑料物品,而且饮料杯是乱扔物品最多的一种,因此,在三升阈值方面,宜采用与指令所涵盖的其他饮料容器一致的方法。
 

4.4.4  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下表提供了示例列表,用以说明如何根据上面提供的标准和指标评估不同的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以及它们是否被认为包括在指令的范围内或被排除在指令的范围之外。

 

4-7:饮料容器和饮料瓶的说明性示例

饮料容器和饮料瓶的类型
一般标准
制品特定标准
包括或不包括在指令范围内(满足所有通用和特定制品标准)
塑料
一次性使用
容量

液体容器

袋(全塑料或有塑料层,最多三升)

包括

(饮料容器)

塑料瓶(最多三升)

包括

(饮料瓶)

装有一份牛奶或奶油(如咖啡或茶)的塑料容器

包括

(饮料容器)

复合饮料纸盒(最多三升)

包括

(饮料容器)

软性塑料饮料容器(最多三升),装在纸箱中,可手动分离

包括

(饮料容器)

超过三塑料水瓶

不包括

容量超过

预期可重复使用和可再装的塑料饮料瓶,并且通常由消费者这样构思和使用

不包括

可重复使用的瓶子

体式塑料饮料容器带模制开口

包括

(饮料容器)


表4-8:饮料用杯子的示例

饮料用杯型
一般标准

制品特定标准

包括或不包括在指令的范围内(满足所有一般和特定制品的标准)
塑料
一次性使用

装有或打算装入一种饮料

100%塑料制冷饮杯(带或不带瓶帽和瓶盖)

包括

(饮料杯)

用于(通常是冷的)饮料的带有塑料内衬或涂层的预充纸基杯(有或没有瓶帽和瓶盖)

包括

(饮料杯)

在零售和批发商店出售的100%塑料制的杯子,用于果汁或含酒精饮料

包括

(饮料杯)

热饮料或冷饮料用100%塑料制空杯和带塑料内衬或涂层的空纸基杯(带或不带瓶帽和瓶盖)

包括

(饮料杯)

零售和批发商店出售的带有塑料内衬或涂层的纸基杯子

包括

(饮料杯)

零售和批发商店出售的带有生物基或生物降解塑料内衬或涂层的纸基杯

包括

(饮料杯)

作为续杯计划的一部分出售的可重复使用的塑料杯

不包括

杯子可重复使用(续杯系统的一部分)

装有速溶饮料粉末的塑料杯,其中添加如牛奶或水,才能食用

包括

(饮料杯)

一种带有速溶汤粉的塑料杯,在食用制品之前必须在其中加入水

不包括

该杯旨在用于制备汤,根据指令,不算做饮料

在零售店销售的用于多种用途的可重复使用饮料杯,其外壳设计并投放到市场上,并且通常由消费者构思和使用

不包括

这个杯子可重复使用

零售店出售的多用途可再充水杯

不包括

这个杯子可重复使用




[1] 通用采购词汇为公共采购建立了一个单一的分类系统,目的是使订约当局和实体用来描述采购合同的参考资料标准化,可查阅https://ec.europa.eu/growth/single-market/public-procurement/digital/common-volabuary_en

[2]理事会1990年6月20日关于使成员国有关主动植入式医疗装置的法律趋于一致的第90/385/EEC号指令(OJ L 189, 20.7.1990, p. 17-36).

[3]理事会1993年6月14日关于医疗器械的第93/42/EEC号指令(OJ L 169, 12.7.1993, p. 1-43).

[4]到2021年7月3日,即指令(EU)2019/904的大部分要求的换位截止日期,指令90/385/EEC和93/42/EEC将不再适用。于2021年5月26日,医疗器械的市场配售将受关于医疗器械的法规(欧盟)2017/745规管。

[5]卫生和消费者总署, 2010. 医疗设备. 指导文件 – 医疗器械的分类 – MEDDEV 2.4/1 rev.9,见:http://ec.europa.eu/DocsRoom/documents/10337/attachments/1/translations。

[6]理事会第90/385/EEC号指令和理事会第93/42/EEC号指令对医疗器械的定义如下:“‘医疗器械’是指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的任何仪器、设备、器具、软件、材料或其他物品,包括其制造商打算专门用于诊断和/或治疗目的并为其适当应用所必需的软件,制造商打算用于人类的目的是:

—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测、治疗或减轻。

—损伤或残疾的诊断、监测、治疗、减轻或补偿。

—解剖学对解剖学或生理过程的研究、替换或修改。

—对受孕的控制。

并且不能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新陈代谢手段在人体中或在人体上实现其主要的预期作用,但可以通过这些手段来辅助其功能;

[7]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7年4月5日关于医疗器械的第(EU)2017/745号条例,修订了第2001/83/EC号指令、第178/2002号条例和第1223/2009号条例,并废除了理事会第90/385/EEC号和第93/42/EEC号指令(OJ L 117,5.5.2017, p. 1-175).

[8]尽管叙文12提供了仅用于饮料容器和饮料瓶的饮料的例子,但相同的例子也与饮料杯上下文中的“饮料”的定义有关。

[9]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6月12日关于婴儿和幼儿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和体重控制的全部饮食替代的(EU)第609/2013号法规,并废除欧洲议会第92/52/EEC号指令、委员会第96/8/EC、1999/21/EC、2006/125/EC和2006/141/EC号指令、欧洲议会第2009/39/EC号指令以及欧洲议会和委员会第41/2009号和第953/2009号法规(OJ L 181, 29.6.2013, p. 35-56).

[10] SWD(2018)254终稿. 第1/3部分. p. 25.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