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一次性塑料制品指南(四)

2022-04-11


原创 秘书处 降解塑料专委会 2021-06-18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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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广大行业同仁阅读和理解欧盟委员会发布的Guidelines_single-use_plastics_products,由中国塑协降解塑料专委会秘书处翻译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指南将通过本平台陆续推送给大家,请大家关注、收藏和阅读。

委员会

通知

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965日关于减少某些塑料制品对环境影响的指令(EU)2019/904制定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指南


目录

1.     导言

2.     一般术语和定义

2.1   塑性(第3条第(1)款)

2.1.1聚合物

2.1.2可作为最终制品的主要结构组成部分

2.1.3未经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

2.2   一次性塑料制品(第3条第(2)款)

2.2.1塑料含量: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

2.2.2一次性使用

2.2.3制品的可再充装和重复使用性质

3.    指令(EU)2019/904与指令94/62/EC之间的关系

4.    特定制品标准

4.1  食品容器

4.1.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1.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2   数据包装袋或包装纸

4.2.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2.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3   餐具、盘子、吸管和搅拌棒

4.3.1指令中的制品说明

4.3.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4   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包括其瓶帽、瓶帽和瓶盖)

4.4.1指令中的制品说明和标准

4.4.2盖子、瓶帽和瓶盖

4.4.3特定制品豁免

4.4.4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5   某些(相关)制品类别之间的区别

4.5.1区分食品容器和饮料容器的关键要素

4.5.2区分食品容器和饮料杯的关键要素

4.5.3区分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的关键要素

4.5.4区分食品容器和包装袋的关键要素

4.5.5区分餐盘与食品容器的关键要素

4.6   轻质塑料袋

4.6.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6.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7   棉签

4.7.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7.2特定制品豁免

4.7.3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8   气球和气球棒

4.8.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8.2特定制品豁免

4.8.3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9   卫生巾(垫)、卫生棉条和卫生棉条敷贴器

4.9.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10  湿巾

4.10.1指令中的制品说明、标准和豁免

4.10.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4.11   带滤嘴的烟草制品,与烟草制品结合使用而销售的滤嘴

4.11.1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4.11.2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附录

4.5    某些(相关)制品类别之间的区别

 
指令A部分第(2)款、E部分第I节第(1)款和G部分第(1)款将饮料容器、盘子和装有食品的包装袋和包装纸排除在指令之外。在某些情况下,包装形状可能会引起疑惑,制品是食品容器,还是饮料容器,甚至是指令所涵盖的其他类型的包装,如小包、包装纸、饮料杯或盘子。
以下各节为不同但相关的制品类别间的区别提供进一步指导。

4.5.1  区分食品容器和饮料容器的关键要素

区分食品容器与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的关键步骤是确定容器中装的是食品还是饮料制品。将使用下列准则来区分食品(也称为食品)和饮料:
  • 盛器所装制品的消费方式和盛器所装制品的一致性对食品容器和饮料容器、饮料瓶、饮料杯的区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关于食品,该指令的叙文12提供了食品的非详尽的例子,即包装、沙拉、水果、蔬菜和甜点。一种饮料制品以液体形式销售和消费,并且可以通过饮用来消费。在叙文12中提供的饮料容器实例包括啤酒、葡萄酒、水、液体茶点、果汁和蜜汁、速溶饮料和牛奶的包装。

  • 食品或饮料制品数量的单位。一般情况下,饮料以体积(如毫升)表示,食品一般以重量(如克)表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食品或饮料的数量并不总是在容器上标明,特别是那些在销售点装满的食品或饮料。

  • 容器的设计特征可能是根据特定的内容物。例如,容器的形状和所装食物是否需要餐具来食用,表明制品是打算通过饮用还是食用。


由于叙文12特别提及牛奶瓶作为饮料容器,因此就指令而言,牛奶也应被视为饮料。这符合通过饮用消费的一般标准,其密度和粘度(液体)以及容器的类型,牛奶的容器与其他饮料的容器相似。
某些食品,如汤、酸奶(除非是可饮用的)和果泥,不应为指令中归类的饮料,因为它们通常不是通过饮用来消费的,而且通常使用餐具来消费,这将它们与饮料制品区分开来。
某些液体形式的食品,即使是可饮用的制品(例如醋、液体浇头、酱油、柠檬汁、食用油、食用前需要稀释的食品,如甜酒、果汁、糖浆或浓缩物),也不能直接从容器中食用,或在可饮用前需要进一步稀释。因此,根据指令,它们不算做饮料,因为它们不是通过饮用实现消费和摄取的。
下表提供了指导概述,例如容器的预期用途和形状和形式,包括帮助区分食品容器和饮料容器的说明性示例。


4-9:区分食品容器和饮料容器的说明性示例

一次性塑料食品容器
一次性塑料饮料容器

多层水果泥塑料小袋(15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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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奶塑料容器(100g)

果汁多层塑料小袋(15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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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饮用酸奶的塑料容器(15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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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盒(5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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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区分食品容器和饮料杯的关键要素


关于饮料杯,除了确定所含制品是食品还是饮料外,还应指导如何考虑制造商在市场上空置,但零售商可以用食品和饮料制品装满的杯子。下图中提供了这种类型的杯子示例。
预期用途为饮料的一次性塑料杯,其用于食品还是饮料,通常由杯子的初始分销商或灌装商决定。如果在投放市场时不清楚某一制品是饮料杯还是食品容器,像零售和批发商店销售的某些容器一样,制造商必须遵守指令对这两类制品的要求。例如,制品必须按照第7条贴上标签,以确保符合指令。

图4-1:零售和批发商店销售的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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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区分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的关键要素

 
该指令没有明确区分饮料容器、饮料瓶(饮料容器的一个子类别)和饮料杯(不构成饮料容器)。然而,可以做出以下与本指令相关的通用特征。
  • 根据C部分、E部分第一节第(3)款和G部分第(3)款,饮料容器是“容量最多为三升的容器,包括其瓶帽和瓶盖,用于盛装饮料”。叙文12还指出,复合饮料包装应被视为饮料容器,而不是饮料瓶。

  • 饮料瓶是指有窄颈或窄口、容量最大三升的饮料容器,包括瓶帽和瓶盖,用于盛装饮料,不包括复合饮料包装,如指令中对饮料容器所作的区分。

  • 用于饮料的杯子通常是圆形的,通常是碗状的饮用器皿,有或没有瓶帽和瓶盖,空着或装着饮料出售[1]。正如叙文12所解释的,饮料杯是指令中单独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类别。


区分这三种制品类别的关键要素是它们的形状。下表提供了用于饮料的饮料容器、饮料瓶和杯子的说明性示例,其指示了这些制品类别的分类要考虑的与形状相关的元件。
 
表4-10:饮料容器、饮料瓶和饮料杯的说明性示例

饮料容器

饮料瓶(饮料容器的一部分)

饮料杯(不是饮料容器的一部分)

容量小于等于三升的容器,用来装饮料(也包括饮料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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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窄颈或窄口,容量可达三升的硬质饮料容器,包括其瓶帽和瓶盖,用于盛装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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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圆形的,通常是碗状的饮料器皿,有或没有瓶帽和瓶盖,出售空或装有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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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区分食品容器和包装袋的关键要素

 

食品容器与包装袋之间的区别应以容器的刚性为基础。就该指令而言,具有硬质和部分硬质包装的食品制品应被视为食品容器,而具有软包装材料的制品应被视为小包装袋和包装纸。
软包装意味着它容易弯曲而不破裂。同样的考虑也适用于属于指令范围内的非包装物品。有些食品是用刚性材料和柔性材料组合包装的(见表4-11左列),例如一面有薄膜的硬质容器内的三明治,或以纸托盘出售并用塑胶包装的某些水果或熟食。在这些情况下,包装中存在刚性材料应将制品归类为食品容器。

4-11:区分一次性塑料食品容器与包装袋的说明性示例

一次性塑料食品容器
一次性塑料包装袋
容器全部或部分由含有塑料的刚性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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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由含有塑料的柔性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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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区分餐盘与食品容器的关键要素

 
指令A部分第(2)款、E部分第I节第(1)款和G部分第(1)款就指令的目的而言,将饮料容器、盛载食物的盘子和包装袋和包装纸排除在食品容器的制品类别之外。
盘子是指用来吃或盛食物的盘子,而食物容器是用来盛放食物的容器,如盒子,有盖或无盖。
下表提供了一些示例,说明如何区分一次性塑料食品容器和盘子。

表4-12:区分食品容器和塑料板的说明性示例
一次性塑料食品容器
一次性塑料盘

食品容器:

  • 有盖或无盖出售的容器,如盒子

  • 能容纳食物的

  • 可便利食品运输

  • 出售的容器通常印有关于内容物、成分和通常制品重量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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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

  • 在销售点出售的没有盖子的碟子,无论它是用箔纸或薄膜覆盖的

  • 用来供应或食用食物,但在购买时不需要有食物

  • 虽然主要部分是平坦的,但通常有一个略微倾斜或凸起的周边,以阻止食物滚出或溢出

  •  通常没有包括内容物、成分或重量在内的印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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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轻质塑料袋

4.6.1 指令中的制品描述和标准

 

下表提供了轻质塑料袋指令中相关描述的概述。
 

表4-13:指令中对轻质塑料袋的描述

E部分第一节第(5)款和G部分第(8)款:“第94/62/EC号指令第3条第1c款定义的轻质塑料袋”。

《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第3条第(1c)款定义了轻质塑料袋:“‘轻质塑料袋’应指壁厚低于50微米的塑料袋。”
此外,《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第3条第(1d)款对超轻塑料袋的定义如下:“超轻塑料袋”是指厚度低于15微米的塑料袋,这些袋是为了卫生所必需的,或者在有助于防止食物浪费的情况下作为松散食物的主要包装而提供的”。
一般术语“塑料袋”在《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第3条第(1b)款中定义:“塑料袋”是指在商品或制品销售点供应给消费者的塑料袋,无论有没有提手”。


 

指令附录中提供的一次性轻质袋的特定制品标准可在以下指标的基础上加以明确:
  • 制品设计特点:根据第94/62/EC号指令第3条第(1c)款,壁厚低于50微米表示这些袋子非有意设计、构思和投放市场供重复使用的。这一标准充分反映了指令减少(海洋)垃圾的目标。如指令(EU)2015/720[2]的叙文4所述,此类袋的重复使用频率低于较厚的塑料袋,更快成为废弃物,更容易因重量轻而乱扔垃圾。

  • 销售点或分销点:向消费者供应或分销制品的销售点(如《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第3条第(1b)款所述)。


该指令涵盖所有轻质塑料袋。这包括非常轻的塑料袋(厚度低于15微米),而非常轻的塑料袋可能被排除在某些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要求之外。


4.6.2   制品概述和示例列表

 

表4-14提供了说明性的例子,说明某些类型的塑料袋是包括在指令的范围内还是排除在指令的范围之外。

表4-14:不同类型塑料袋的说明性示例

塑料袋类型

 

一般标准

制品特定标准

包括或不包括在指令的范围内(满足所有一般和特定制品的标准)

塑料

一次性使用

轻质塑料袋     

在销售点提供给消费者的轻质塑料袋(厚度小于50微米)

包括

在销售点提供给消费者的非常轻的塑料袋(厚度小于15微米)

包括

较厚的塑料袋(厚度大于50微米)

不包括

不是轻质袋,因此不在指令的范围内

塑胶废物收集袋

不包括

不是“袋”,因此不在指令的范围内




[1]根据麦克米伦词典。

[2]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5年4月29日的(EU)2015/720号指令,修订了关于减少轻型塑料袋消费的94/62/EC号指令(OJ L 115, 6.5.2015, p. 11-15).

未完待续……